本文摘要: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2016年8月公布《关于建构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为标志,中国创建了较为原始的发展绿色金融体系的政策框架。
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2016年8月公布《关于建构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为标志,中国创建了较为原始的发展绿色金融体系的政策框架。但由于绿色金融属性界定标准不一、绿色金融产品分类标准不一、绿色金融业务规范标准仍未构成、信息透露拒绝与主体不一四个问题的不存在,相当严重地妨碍了中国绿色金融的发展。
中研绿色金融研究院董事长兼任院长束兰根日前在拒绝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时敦促,“尽早创建绿色产业与绿色金融互为统一的分类标准体系。”标准体系不存在四大缺失束兰根指出,目前,我国绿色金融的标准体系不存在四大缺失。
绿色金融属性界定标准不一。束兰根说道,目前,我国各大金融监管部门对“何谓绿色”暂不统一的定义。同时,对应的绿色金融项目也暂不统一区分,职能部门在明确业务积极开展过程中,对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的确认标准也各有差异。
国内外对绿色项目的确认也不存在差异,如我国将化石燃料项目,还包括燃煤发电、洗手煤炭和燃料生产等项目定义为“绿色”项目,但这些项目不被国际准则《绿色债券原则》和《气候债券标准》否认。由于这些差异的不存在,金融机构无法有效地辨识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和项目。并且,对于同一项目或产品的监管主体过多,造成“九龙水利,群龙无首”的局面。
绿色金融产品分类标准不一。核电类项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等项目被国家发改委列为《绿色债券发售提示》,但上述项目却未被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绿色债券反对项目目录》牵涉到。束兰根回应,在绿色金融产品分类中,有所不同监管口径下绿色项目或产品的分类标准不统一,不仅影响了中国绿债标准的严谨性与权威性,也不易引发国内市场参与者的疑惑。同时,也不会引起国际方面对我国绿色债券项目界定标准体系的批评,严重影响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进程,从而大大降低了利用外资参予国内生态环境保护的大力起到。
束兰根还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不存在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行业协会以及地方版等有所不同标准的现象提出批评。他说道,各自实施的评价标准不易导致监管恐慌,给执行者在绿色建筑的分类上造成了很大后遗症。绿色金融业务规范标准仍未构成。根据五省(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方案提及的,金融机构要成立内部绿色金融管理体系,确认业务管理流程。
回应,束兰根称之为,明确规定和标准仍未构成,进而在全国范围各金融机构内部仍未创建具体的业务规范标准。同时,按照惯例,有所不同监管口径下绿色项目或产品的研发与发售和存续期监管拒绝也不会经常出现差异,还包括发售条件、登记审查流程及严苛程度、惩处措施等,都对绿色金融的发展导致一定的妨碍。
信息透露拒绝与主体的标准不一。国内环境信息透露工作尽管跟上较早,但涉及研究和实践中进展很快,逐步形成三个研究体系,即法律法规层面构建环境信息透露的强制性、企业财务会计层面构建环境信息透露的规范性、社会责任层面构建信息透露的主动性和定期性。束兰根说道,但由于绿色金融仅有链条信息透露缺少整体设计决定,对信息用于和透露无法有效地监管。
并且,各信息透露主体和管理部门合作与信息分享尚能无法构成合力,有利于推展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五方面完备标准体系对于上述问题,束兰根建议,当务之急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完备:一是创建统一的监管机制。明确而言:1.由发改委统一创建绿色产业与行业的分类标准体系;2.由人民银行统一创建绿色金融产品分类标准体系;3.由银保监会联合创建统一的绿色金融统计资料标准体系;4.由中国证监会联合创建统一的基于ESG的信息透露标准体系;5.由人民银行联合创建统一的绿色金融第三方认证机构管理制度标准与证书标准体系。二是制订具备通用性的绿色产业、项目目录。
束兰根建议在现有文件的基础上,在全国层面上制订具备通用性的、统一的绿色产业、项目目录,构成对债券、信贷、股票、基金、保险等领域具备广泛适用性的提示。绿色产业、项目目录要融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拒绝和现代产业体系的发展趋势,明确提出绿色金融的项目范围和反对重点。三是减缓创建统一的绿色金融业务规范标准。四是完备和细化第三方评估证书标准。
束兰根建议编成公开发表、半透明、统一的绿色评估证书大纲,对绿色评估认证机构所使用的评估证书方法、标准、程序不予具体。五是制订更为科学的绿色金融信息透露提示,在信息透露内容、格式、时点等方面制订更为细化的透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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